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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扬青名誉侵权案胜诉 判定被告需公开致歉并赔2万元

发布时间:2021-07-29 15:10:51   来源:搜狐娱乐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通报

7月29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通报,称被告姚*通过其注册、使用的微博账号“SFC宇洋”发布了诸多针对周扬青女士的不当言论。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姚*须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律师事务所还附上了姚某手写的致歉信。

关键词: 周扬青 名誉侵权案 公开致歉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