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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大眼仔说的是谁?新浪、腾讯“微博”大战

发布时间:2020-10-27 16:41:56   来源:商标家HOME    

#腾讯微博起诉新浪微博商标近似# ,法院一审:不构成近似商标。你觉得像吗?

有网友神评论钱没地方花可以给我,毕竟每一次的诉讼费加起来也不少呢。

当初在新浪微博出来不久后,腾讯微博就问世了。新浪微博与腾讯微博很快就成为国内微博类产品的主要竞争者,彼时双方都在争夺名人入驻、引导公共话题的运营上展开各种明里暗里的竞争。只是最后,新浪微博成为了那个独胜者。

然而,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申请注册“微博weibo.com及图”以及“微博及图”两商标时,却遭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

为此,微梦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簿法院。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微梦公司申请注册的2件诉争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45类法律研究、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等服务上。

腾讯公司以诉争商标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提出异议。

原商标局据此驳回了诉争商标在“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亦以相同理由驳回了微梦公司的复审请求。微梦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应以相关公众是否可能对其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为最终标准。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与否仅仅是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重要因素之一,除此之外还应考虑诉争商标知名度、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因素。

该案中,从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角度,诉争商标中“微博”及“weibo.com”等构成要素的显著性较弱,应重点比对诉争商标中的“大眼睛”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中的蒲公英图案部分。

从各自图形部分看,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差异较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区分。另外,诉争商标中的“大眼睛”图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建立其同原告之间的对应关系;且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较为特殊,相关公众在选择相关服务时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

综合上述分析,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混淆或认为其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不构成指定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微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

也就是说,微梦公司的2件诉争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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