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2-12 10:20:22 标签:法制晚报
盛一伦参加经纪公司安排的多项演艺活动及电视剧,此后却无故被拖欠片酬,几经催要,公司仅支付743余万元,不仅与此前合同约定的片酬不符,还未经其同意私自更换经纪人。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演员盛一伦于近日将东家北京乐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片酬1051.5万元。据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盛一伦起诉称,2015年6月,其与北京乐享星天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了《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公司在收到其参加演艺活动、第三方支付的相应款项后,扣除服装、化妆、造型、交通、住宿等成本及应缴税款后一个月内,按照约定比例分成支付其片酬。
2015年9月,公司更名为北京乐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漾影视公司)。签约后,盛一伦 先后接拍了《曾许诺》《漂亮的她》《非凡搭档》等23部电视剧及广告。截至2016年11月9日,乐漾影视公司已收到拍摄方支付的片酬3710.47万元。扣除税费及成本后,按照约定分成比例,盛一伦应得片酬1794.95万元,但在其多次催要下,乐漾影视公司仅支付了743余万元,尚有1051.5万元至今未付。